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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国务院令第519号,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 ★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: 1.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; 2.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 3.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; 4. 取得应纳税所得,没有扣缴任务人的; 5.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。 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 ● 附: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人员 ★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,再减除2800元。 适用的范围是指: (一)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; (二)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; (三)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个人; (四)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人员。 ★ 华侨和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同胞,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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