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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,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? 答:需要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(二)未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。”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,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 需注意,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,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。 但是,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,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 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,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,其行使权力、履行义务 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,从而拖延支付或者拒绝支 付的,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。因此,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“及时、足额”支付劳 动报酬或“未缴纳”社保金的,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。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 计算标准不清楚、有争议,导致用人单位未能“及时、足额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 的,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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